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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银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 ( 信用社 ) 、乙方 ( 客户 )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个人用户”是指甲方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网上银行个人用户可查询本人在甲方开立账户的各种信息,通过传递电子付款指令办理转账付款业务及其它业务。

    “密码”分为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客户证书存放介质的密码(又称 PIN 码)。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贵阳银行客户证书的存放介质为“ USB KEY ”。

    “网上银行电子交易指令”指客户合法登陆甲方网上银行,通过网络向甲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注册甲方网上银行成功后,有权享受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也可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二)乙方对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电话(目前电话号码为 0757-22223388 )、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投诉。

    二、义务

    (一)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贵阳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甲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如章程或交易规则发生变更,应以甲方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二)乙方必须本人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照甲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业务申请表,并签名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银行卡号、口令卡、动态令牌、 USB KEY 及相关密码,并保证无论乙方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须对乙方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甲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四)乙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申领口令卡后,应妥善保管口令卡,不得将口令卡上的字符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乙方将承担无法正常使用甲方网上银行功能或乙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

    1 .乙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 .乙方申领口令卡时发现卡片覆膜、覆膜上的图案等不完整、破损,或所领取口令卡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电子银行口令卡序列号不一致时,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 .乙方口令卡达到甲方设定的有效次数,或者在达到有效次数前遗失、损毁等,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4 .乙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六)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保证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

    (九)乙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上银行系统。

    (十)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有权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二)甲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三)乙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利用甲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四)甲方根据乙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 对所有使用乙方账户账号、用户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无需乙方签名确认。

    (五)甲方因以下特殊情况没有按乙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操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 .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 乙方账户挂失、止付、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

    4 .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5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 .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 .甲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时。

    (六)若发生可能导致口令卡数据泄漏的事件,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有权将该口令卡作废。甲方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作废口令卡的信息告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要求为乙方更换新卡。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八)如乙方因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乙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甲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乙方身份认证的不同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甲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乙方直接资金损失的,甲方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或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乙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注册网上银行后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注销,不影响网上银行其他签约账户正常使用网上银行功能;如乙方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则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网上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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