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业务说明书

【爽得宝】系列

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业务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说明书由深圳聚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或“聚昇公司”)制定并解释。本说明书仅为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提取及查询等事项的简要说明,并不构成对相关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定向委托投资内容以《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为准。

第二条  “爽得宝”是指委托人委托聚昇公司将资金定向委托投资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交易项目,委托人通过该等定向委托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定向委托投资的各方参与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资金监管机构、受托信息发布机构、发行机构、托管机构等。

委托人:指依据《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受托人进行定向投资的一方。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将其委托资产定向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一方,即为聚昇公司。

资金监管机构:指为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至受托人账户的资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机构,即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或贵阳银行分支机构。

受托信息发布机构:指受本公司委托为定向委托投资业务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即贵阳银行。

发行机构:指管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金融机构,即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机构:指为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提供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定向委托投资

第四条  依据《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人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聚昇公司投资于作为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净值管理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机构对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管理获取投资收益。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投资范围为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含信托受益权)、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特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货币基金、票据收益权、银行存款等。

第五条  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提取定向委托投资的申请,即等同于委托聚昇公司向发行机构追加及赎回等同金额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第六条  委托人在T日(含T-115点之后至T15点以前)向本公司提交有效定向委托投资申请,本公司在T日确认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申请是否提交成功并于T+1日确认是否接受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其中(1)T日为委托人投资有效申请日,该日期为工作日,如投资人申请日为非工作日,则应当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有效申请日,下同)为有效申请日;(2T+1日为T日起第一个工作日。

(具体示例参见本规则第十条)

第七条  委托人单笔定向委托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且可以以1元为单位递增。委托人单笔定向委托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第八条  委托人在办理定向投资委托时本公司不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           投资收益

第九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机构依据“每日计提、按日结转”的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进行每日收益计算和分配(相关收益在收益分配日即统一结转为新的投资款项,而不做实际分配)。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和收益以委托人委托投资资金对应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为限,委托人可以通过提取定向委托投资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第十条      委托人于T日提出有效定向委托投资申请,且本公司于T+1日确认接受委托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从T+1日开始计算,即投资收益起算日。

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有效申请日和投资收益起始日对应关系如下:

投资人投资申请日

对应投资有效申请日

对应投资收益起算日

周一0点至周一15

周一

为有效申请日

周二

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一15点后至周二15

周二

为有效申请日

周三

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二15点后至周三15

周三

为有效申请日

周四

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三15点后至周四15

周四

为有效申请日

周五

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四15点后至周五15

周五

为有效申请日

下周一

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五15点至周日24

下周一

为有效申请日

下周二

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如周一至周五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有效申请日,相应有效申请日后一工作日为收益起算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责任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下本公司实际收到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为限,本公司并不对委托人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和任何收益(包括任何预期收益)承担保证、保本承诺或任何责任。

 

第四章           提取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于有效定向委托投资申请提交后即要求以定向委托投资投资金额为限提取全部或部分定向委托投资。

第十三条    委托人于某日(“提取日”)通过资金监管机构向本公司发出有效提取请求的,本公司正常应于提取日向委托人开立在贵阳银行的收款账户支付其请求提取的金额,委托人提取的投资金额部分在提取日当日起不再计收投资收益。委托人提取金额的实际到账时间受限于贵阳银行以及相关银行系统转账的时间规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单笔提取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可以以0.01元为单位递增。委托人可以提取的金额以本公司通知的定向委托投资投资金额为限,该等投资金额依照发行机构每天计算并分配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收益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即小数点后面两位之后的金额舍去)

第十五条    依据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相关协议约定,聚昇公司授权贵阳银行在任一日实时统计的当日的提取总金额(由贵阳银行根据资金流动情况确定),如提取总金额高于该金额,或发生本公司认为可能造成定向委托投资项目其他流动性障碍时,则本公司有权不时决定暂时关闭提取功能。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办理定向委托投资的提取不收取手续费。

 

第五章           查询

第十七条    委托人于T日提出有效定向委托投资申请,且本公司于T+1日确认接受委托的,委托人可以于T日起通过受托信息发布机构查询定向委托投资金额情况,并于T+1日起通过受托信息发布机构查询定向委托投资成交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人任一日提出有效提取请求后,可以于当日通过受托信息发布机构查询提取申请办理、资金划付以及提取申请办理完成后届时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项下的定向委托投资投资金额的情况。

第十九条            依据发行机构提供的有关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每日收益情况,本公司将于每一日发布定向委托投资每万元收益、定向委托投资最新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前一日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资产最新收益。

第二十条    本公司依据本规则提供的收益率、最新收益、定向委托投资投资金额情况仅供参考,并不代表委托人已经实现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实际兑付应当以发行机构对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下相对应投资款项和收益兑付为条件。

第二十一条  如定向委托投资总金额持续低于本公司预期金额且依据本公司合理判断持续该等定向委托投资在商业上已经不再经济合理或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动或监管要求等原因,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定向委托投资关系,并依据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资产实际价值退回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届时本公司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项目终止事宜。